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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政策

来源:向奕鸣

均在浦口区范围的创业实体在创办3年内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用工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保费,可享受1500元/人一次性带动就业

园区政策

1.持有《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初次创办并担任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成立时间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且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浦口区范围的创业实体在创办3年内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用工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保费,可享受1500元/人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2.青年大学生在浦口区初次创业,2015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吸纳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或经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在享受1500元/人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局再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3.对在浦口区注册经营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招用毕业一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可享受1000元/人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为2013年1月1日后,工商登记在浦口区并入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签订的租用场地(厂房)协议期限在一年以上,可享受最高30平米、最长3年期限一次性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大学生创业园(基地)实际标准确定。

创业实体成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后,工商登记在浦口区,在大学生创业园(基地)以外租用场地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参照场地实际租金,可享受3年内年租金补贴,每年补贴标准上限为1万元。

一次性奖励:浦口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南京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满1年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社会保险补贴:浦口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保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

个人创业贷款一般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过50万元申请贷款;高校推荐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非浦口户籍,持有《创业证》的青年大学生在浦口初次创办并担任所创办实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正常经营且纳税半年(含)以上。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在浦口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正常经营纳税一年以上,带动2名以上的本区域户籍人员(含本人)稳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一次性4000元创业成功奖励。

通过区大创办推荐申报,参加南京优秀项目遴选,获得市级特别优秀或优秀的创业项目,并在浦口区落户经营,可享受每个项目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通过评估入选的优秀创业项目和特别优秀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凭《创业证》按规定给予资助性投资。其中优秀创业项目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特别优秀创业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优惠政策:

1、入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三年内面授租金或给予场租补贴

2、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三年内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创业的,每月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

3、可申请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最高额度为5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创业实体获得银行经营性贷款,还本付息后按照创业担保贷款与贴息的同等条件给予贴息

4、对成功创业的青年大学生给予每人4000元一次性奖励,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500元一次性奖励

优惠政策:高层次人才与所在区(园区)签订相关协议可享受

1、通过区(园区)认定的,由区(园区)给予不少于50万的资助资金;通过市级遴选认证的,100万资助资金自入选之日起一年内分期拨付到位

2、提供100平米左右创业场所和100平米左右人才公寓,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3、年度监测评估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创新性企业家培育计划,区(园区)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要,提供不超过500平米的创业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4、市紫金科创投资公司等机构可按照不搞偶遇社会风投机构首轮投资总额的50%的比例跟投,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300万元

5、落实产品首购首用制度,鼓励支持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和推广应用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产品,推动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对接,帮助开拓销售市场

6、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对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服务的给予补贴

7、为高层次创业人才办理“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协调落实职称申报、医疗、落户、社保、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子女就读、配偶就业等配套服务

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展期、逾期不贴息。同一企业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优惠政策:

1、“专利技术产业化专项”拟安排重点项目8项,每单项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含50万)

2、“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专项”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拟安排不超过20项,每单项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20万(含20万)

申报时间:1月底 结束时间:3月底 主管部门:省科技厅

优惠政策:项目资金支持综合运用三种方式

1、无偿拨款:主要用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研发投入的补助

2、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中向银行借贷(一年期及以上)所发生利息的补助

3、后补助:由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对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通过验收的,给予相应补助

优惠政策:

1、项目评审为良好的,优先列入省工业结构与产业升级扶持项目

2、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省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3、评价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4、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5、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优惠政策:

1、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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