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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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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消注册商标申请,由评委会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或裁定。 当事人或其通过地方工商局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消注册商标请示报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

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商标确权的终审机构,法院不受理商标注册争议。因企业名称权而申请撤消注册商标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消注册商标申请,由评委会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或裁定。

当事人或其通过地方工商局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消注册商标请示报告,商标局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撤消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上述撤销行为主要依据《商标法》第27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规定,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一款(2)、(4)、(5)项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具体规定情况下,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和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

(二)因商标权而变更企业名称的,由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机关受理,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9条、第24条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l条、44条的规定,对有可能造成误认的、登记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另外,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地方政府法规规定,例如《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他人以与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登记的,两年内可以向省局提出撤消申请,由工商局决定"的规定,《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的规定,《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的规定等等,国家工商局和各地方工商局在现有的法律权限范围内,对已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各省著名商标以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权的保护,扩大到相关领域的企业名称登记上,如"全聚德"、"雅戈尔"等,做了一些很有意义的尝试。另外,前不久为保护VcD企业商标专用权而更改了广东省花都市部分电器行业企业名称登记行为,也取得了一定经验。相信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问题,会经过成功实践逐步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局)来源:工商行政管理作者:吕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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